4月19日獲悉,為全面落實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和經營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泰州本地實際,日前,泰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全省率先制訂出臺《泰州市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和經營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該辦法適用于泰州市范圍內所有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的全過程管理活動。明確按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經營情況及其產生(次生)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產生數量、日常環境行為、環保信用等級、規范化考核結果等因素,在市、市(區)和園區鄉鎮三個層級,將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和經營企業分成一般涉廢、重點涉廢和嚴控涉廢三種類型,堅持屬地為主、科學評定、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的原則,實施差別化監管。
對于新注冊成立的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和經營企業,該辦法規定,自其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經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之日起30日內,納入分級分類監管范圍。
對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以及歇業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2個月的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和經營企業,該辦法明確在現場危險廢物全部規范處置結束后,將這些企業退出分級分類監管范圍。
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分級分類管理辦法,有利于明確危險廢物監管重點,提高環境監管效能,實現危險廢物科學管理,降低管理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