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定價機制,提升城鎮供水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近日,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訂印發《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修訂出臺,將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健康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
據了解,2020年1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現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1998年印發,2004年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訂;《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2011年印發實施。兩個文件的實施對指導地方規范城市供水價格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隨著城鎮供水價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價構成、分類、定調價程序等內容已不符合形勢發展變化需要,特別是在供水壟斷環節價格監管方面,需要提出更為明晰的定價方法。
據悉,修訂后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明確了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鎮供水價格;簡化水價分類、明確計價方式;規范定調價程序、強化信息公開;規范供水企業服務收費行為等。修訂后的《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明確了定價成本構成和核定方法等。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堅持激勵和約束并重,通過制度建設構建長效機制,主要亮點是建立了促進供水企業降本增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對供水能力過度超前建設進行適當控制;建立了參考市場利率合理確定供水收益率的機制;建立了供水價格定期校核機制和補償機制。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強調,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不同地區水資源稟賦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情況差異較大,修訂后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對完善城鎮供水價格機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體參數設定和指標考核等需要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各地應當制定出臺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