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陵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超標排污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2日,宜昌市水生態保護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某礦業公司工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現場檢查,經第三方檢測公司即時采樣檢測,該礦業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四項因子超過水污染排放標準。市水生態保護綜合執法局經復核某礦業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后,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該公司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一級排放標準,對其處以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某礦業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爭議焦點1:被告以即時采樣結果作為處罰依據是否合法?
一方面,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本質是何種檢測數值代表排放數值更為科學的問題:多個樣本平均值代表污染物排放數值更合理,或是每個瞬時樣本數值都可以認定為排放數值?即時采樣的數值是污染物排放的真實數值,更接近排污是否超標的事實本身,而混合采樣的數值可以理解為多次加權平均的模擬數值,更適合用來分析排污規律和趨勢。相比混合樣數值,即時采樣數值作為排污是否超標事實判斷的依據更為科學、準確。
另一方面,從法律適用角度看,涉及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檢測、監測取樣方式主要有以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1.2002年原國家環??偩峙c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并明確該標準由原國家環??偩重撠熃忉?。該排放標準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日均值,采樣頻率為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2.原國家環??偩钟?007年2月27日發布《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2017年第16號公告》明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放標準具有強制實施的效力,必須執行。遵守排放標準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環保工作人員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的依據?!?.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環保部《環保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2017年10月27日環保部《關于現場及時采用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無論是法律、規章層面,還是環保部出臺的復函,均明確了現場即時采樣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爭議焦點2:原告超標排污的行為是否屬于輕微違法、應當或者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水污染所產生的污染后果及環境效應一般具有滯后性,往往在污染發生時不易被發現,但一旦污染后果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達到相當嚴重的地步。本案中,原告生活污水排放的污染物經檢測有4項因子超標,且總磷濃度超標倍數在10倍以上,對水環境產生了影響和破壞,已經造成了環境污染后果,不符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專項清單(2021年版)》中的情形。故原告關于輕微違法應當或者可以不予處罰的意見,法院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宜昌市河流水生態保護綜合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長江大保護,既是歷史責任,也是時代要求。長江經濟帶的發展必須堅持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道路,涉及長江的一切經濟活動都要以不破壞生態環境為前提,“零容忍”懲治污染環境行為,是堅持人民至上,切實維護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企業本該積極履行環保責任,卻為了一己私利降低成本,隨意排放污水,最終也將“自食其果”。遵守排污標準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有關企業尤其是重點排污企業,應當把守法作為企業生存發展的底線,處理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廢棄物等,必須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流程進行,做到綠色生產、拒絕污染。隨意排污,不僅會給生態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也必將受到法律的打擊和嚴懲。只有綠色發展,才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