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全文來了

   日期:2024-12-16     來源:中國水網    瀏覽:117    

引言

《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由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正式通過,并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旨在加強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以下是條例的詳細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確保其質量并實現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江蘇省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明確了條例適用范圍為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地下水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地下水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強調在開發利用過程中應注重保護環境和資源。

第四條 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地下水管理的責任,需將地下水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并建立健全投入機制,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也負有協助職責。

第五條至第八條 分別明確了各部門的具體職能: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生態環境部門關注污染防治;其他相關部門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則根據各自職責參與相關工作。此外,還強調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鼓勵單位和個人監督舉報違法行為,并提倡宣傳教育以增強社會意識。


第二章 調查與規劃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地質勘查評價和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等內容。這些成果將作為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的重要依據。同時,要求自然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具體工作,并實行年度和周期性的調查評價制度。

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 提出了全省地下水儲備方案的編制要求,設區市、縣(市、區)級政府需科學劃定地下水儲備范圍,明確含水層位、儲備量及水質狀況,并定期評估動態變化情況。此外,還需制定動用預案,除特殊干旱年份或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隨意動用儲備水源。


第三章 節約與保護

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對地下水實行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規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下達指標制定地方性控制指標,并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據此制定年度取水計劃,嚴格審批新增取水量,并安裝計量設施確保數據準確無誤。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推進水權交易制度建設,探索取水權設定擔保等方式為地下水節約保護提供融資支持。同時,強調了用途管制的重要性,優先使用優質地下水用于生活飲用及特定行業需求,并依法收取水資源費(稅)。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 加強地下工程建設管理,防止其對地下水補給產生不利影響;推廣農業節水技術,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用水效率;對于地表水供水能力不足地區,設置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并依法劃定保護區,確保應急備用飲用水水源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規定了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的劃定標準和程序,要求在禁止區內僅允許特定情形下的臨時應急取水,而在限制區內則逐步削減取水量。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并指導各地編制實施方案,定期評估治理效果。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 強調了沿海地區的海(咸)水入侵監測預防,以及通過建設替代水源、優化管網布局等措施促進地下水采補平衡。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 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劃定重點區,實施分區管理和分級防治;定期開展污染狀況調查評估,責令整改并對污染進行治理修復;多層地下水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情況下,必須分層開采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強對農藥、肥料使用的指導和技術服務,鼓勵合理施用,減少對地下水的潛在威脅。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 強化了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了統一的監測站網和信息共享機制;規定了新建工程避開監測設施的要求,以及封井或回填的具體操作流程;明確了地熱能項目取水和回灌的技術規范,并對違規項目進行了整改要求。

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 設立了地下水水位變化通報機制,對超過控制指標的情況及時預警;建立了會商、約談等督促指導機制;省、市政府應對下一級政府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需建立信用監督體系,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若已有法律規定,則從其規定;而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解釋了“地下水”、“難以更新的地下水”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定義,為理解條例提供了基礎概念。

第五十四條 最后條款指出了條例的生效日期,并廢止了與之相沖突的舊有規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蘇錫常地區限期禁止開采地下水的決定》。


結語

《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是一部全面而細致的法律法規,它不僅涵蓋了地下水的各個方面,而且提出了具體的管理措施和技術要求,旨在通過嚴格的制度建設和有效的執行手段,確保江蘇省內地下水的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這不僅是對當前資源環境問題的積極響應,也是對未來發展的長遠考慮。希望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能夠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共同為實現這一目標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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