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弄虛作假如何判定?不實監測報告會被判刑嗎?偽造監測數據會被判刑嗎?

   日期:2025-07-01     來源:環保知識365    瀏覽:117    

生態環境監測弄虛作假判定與處罰全解析

一、環境監測造假現象:屢禁不止的毒瘤

近年來,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事件如同一顆顆毒瘤,不斷侵蝕著污染治理的公信力,成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從企業或運維機構擅自干擾自動監測設備,到監測機構偽造監測報告,再到委托方強令挑選合格數據或者委托不同機構監測選取合格報告,各種造假手段層出不窮,令人觸目驚心。

這些造假行為不僅嚴重干擾了環境管理的科學決策,使污染治理措施難以精準實施,還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例如,某些企業為了逃避監管,篡改監測數據,使得實際排放的污染物遠超標準,周邊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周邊居民的生活質量大幅下降,身體健康也受到威脅。

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大了對環境監測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構建了機構 + 個人 + 委托方三重追責體系。委托方和監測機構面臨經濟、環境信用上的重罰,相關責任人面臨經濟、行政和行業準入方面的重罰。然而,仍有一些檢測同行心存疑慮:我不小心或者技術不熟練導致檢測數據錯誤,會被判定為弄虛作假嗎?其實,非主觀故意造成的數據失實絕大多數情況不會被判定為弄虛作假,關鍵在于準確區分不實監測報告和虛假監測報告。

二、不實與虛假監測報告:性質迥異的雙生子

(一)判定依據

不實監測報告和虛假監測報告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5 3 18 日修訂)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進行判定。這兩條規定如同兩把精準的尺子,為區分不實和虛假監測報告提供了明確的標準。

(二)不實監測報告情形

1. 樣品管理問題: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比如,在樣品采集過程中,由于采集人員操作不當,導致樣品受到外界污染,使得檢測結果出現偏差。

2. 儀器設備問題: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未經檢定或校準的儀器可能存在測量誤差,從而影響檢測數據的準確性。例如,一臺未經校準的 pH 計,測量出的溶液酸堿度可能與實際值相差較大。

3. 方法違規問題: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不同的檢測項目都有相應的標準方法和操作規程,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檢測結果就可能不準確。比如,在進行水質檢測時,沒有按照規定的采樣深度和采樣時間進行采樣,導致檢測結果不能真實反映水質情況。

4. 數據管理問題: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原始數據是檢測過程的重要記錄,如果未能妥善保存或傳輸,可能會導致數據丟失或篡改,影響檢測結果的可追溯性和真實性。

(三)虛假監測報告情形

1. 未經檢驗檢測:直接出具未經實際檢驗檢測的報告,這是最明顯的造假行為。例如,某些監測機構為了節省成本和時間,根本不進行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就直接編造監測數據出具報告。

2. 偽造數據記錄: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原始數據是檢測結果的基礎,偽造原始數據就如同建造空中樓閣,毫無真實性可言。比如,將實際檢測數據篡改為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數據。

3. 項目遺漏變更: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這會導致檢測結果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被檢測對象的實際情況。例如,在進行空氣質量檢測時,故意遺漏對某些有害氣體的檢測項目。

4. 樣品調換改變: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這種行為會使檢測結果失去代表性,無法反映真實情況。比如,將合格的樣品替換為不合格的樣品進行檢測。

5. 公章簽名偽造: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這是對監測機構公信力的嚴重破壞,使得報告的真實性無法得到保障。

(四)性質和影響差異

虛假監測報告一般是主觀蓄意造假,屬于有意為之,通常涉及利益驅使。這種行為會導致監測數據嚴重失實,使監測結果完全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具有較大的欺騙性和危害性。它可能對環境管理決策、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造成嚴重誤導,甚至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例如,虛假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可能會使一個高污染項目得以通過審批,給周邊環境帶來災難性后果。

不實監測報告則是部分檢測數據可能不準確或存在偏差,但由于并非主觀故意,常由能力不足或者疏忽導致。原始記錄等可能仍具有一定的可追溯性和參考價值,經過復核糾正等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其對決策和實際工作的不利影響。比如,由于檢測人員的疏忽,導致某項數據的記錄出現錯誤,但通過復查原始記錄和重新檢測,可以及時糾正錯誤,避免對整體檢測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三、環境監測弄虛作假:形式多樣的障眼法

環境監測中的弄虛作假具體情形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 號)及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判定細則和實施辦法確定,主要有篡改監測數據、偽造監測數據、涉嫌指使篡改和偽造監測數據三種行為。

(一)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

篡改監測數據是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多種情形:

1. 點位篡改: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環境監測點位的設置是經過科學規劃和嚴格審批的,擅自改變點位會影響監測數據的代表性和準確性。例如,將位于污染源下風向的監測點位擅自移動到上風向,導致監測數據不能真實反映污染狀況。

2. 環境干擾: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這種行為會改變采樣環境的實際狀況,使采集的樣品不能代表真實的環境質量。比如,用塑料布遮擋采樣口,阻止空氣正常進入,導致檢測的空氣質量數據不準確。

3. 工況操縱: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影響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從而達到篡改監測數據的目的。例如,在監測前臨時增加污染源凈化設施的運行功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

4. 排放規避: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這種行為會使自動監控設施無法準確監測到污染物的實際排放情況,導致監測數據失真。比如,將污水通過暗管直接排入河流,繞過污水處理設施和在線監測設備。

5. 設備破壞: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設備是監測數據獲取的重要保障,破壞設備會導致監測活動無法正常進行,數據無法準確采集和傳輸。例如,故意剪斷監測設備的通訊線路,使數據無法上傳至監控平臺。

6. 樣品改變: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樣品是監測的對象,改變樣品性質會使檢測結果不能反映真實的環境質量。比如,將高濃度的污水樣品稀釋后進行檢測,使檢測結果低于實際排放濃度。

7. 項目漏檢: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關鍵項目是反映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漏檢或改動方法會導致監測結果不全面、不準確。例如,在進行水質檢測時,故意漏檢重金屬指標。

8. 設備干擾: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這些行為會影響儀器的正常運行和數據的準確性。比如,向監測儀器中注入干擾試劑,使儀器顯示的數據偏離真實值。

9. 數據暗改: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這種隱蔽的造假方式很難被發現,但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危害極大。

10. 記錄造假: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原始記錄是檢測過程的重要依據,不真實或選擇性記錄會導致數據無法追溯和核實。例如,在記錄檢測數據時,只記錄符合要求的數據,而隱瞞不符合要求的數據。

11. 原始處理: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原始記錄和數據的完整性是保證監測結果真實性的基礎,篡改或銷毀原始記錄會破壞證據鏈,使監測結果無法得到驗證。

12. 數據評價: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不合理的數據處理和評價會導致監測結果不能準確反映實際情況,誤導環境管理和決策。

13. 數據修改:擅自修改數據。這種行為直接改變了監測結果的真實性,嚴重影響了環境監測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二)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偽造監測數據是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 記錄不一致: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記錄的一致性是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性的重要環節,不一致的記錄說明數據可能存在造假嫌疑。

2. 報告與記錄不符: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監測報告應該基于原始記錄生成,如果兩者不一致或沒有原始數據支持,報告的真實性就無從談起。

3. 副本正本差異:監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報告的副本和正本應該完全相同,如果出現差異,可能是為了滿足不同委托方的要求而進行的造假。

4. 時間簽名偽造: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監測時間和簽名是監測報告的重要信息,偽造這些信息會破壞報告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5. 數據模擬生成: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這種高科技造假手段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但同樣嚴重違反了環境監測的誠信原則。

6. 未檢出數據: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這種行為完全是對監測工作的敷衍和造假,嚴重損害了環境監測的公信力。

7. 樣品留樣問題:未按規定對樣品留樣或保存,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樣品留樣是為了在需要時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和驗證,如果未按規定留樣或保存,就無法保證監測結果的可信度。

(三)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情形

1. 強令授意: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這種行為通常發生在上級對下級的關系中,上級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強行要求下級進行數據造假。

2. 考核干預:將考核達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圖干預監測數據的。將不合理的考核要求與監測數據掛鉤,會導致監測機構和人員為了完成考核任務而進行數據造假。

3. 數據挑選:無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這種行為是為了獲取符合自己要求的數據,忽視了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4. 委托方授意:委托方人員授意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的。委托方為了使項目順利通過審批或逃避監管,可能會授意監測機構進行數據造假。

四、弄虛作假代價:多管齊下的緊箍咒

弄虛作假相關的處罰依據及處罰措施涵蓋了行政處罰、治安處罰、刑事責任和連帶責任等多個方面,形成了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處罰體系。

(一)行政處罰

1. 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處罰:《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等行為制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例如,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 10 萬元—100 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 水污染防治相關處罰:《水污染防治法》對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篡改和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如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 10 萬元—100 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 排污許可管理相關處罰:《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規定。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 20 萬元—100 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4.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相關處罰:《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5)對出具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規定了處罰措施。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處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處 10 萬元以下罰款。

(二)治安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 - 15 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 5 - 10 日拘留。這種治安處罰措施進一步加大了對環境監測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使造假者不僅面臨經濟處罰,還可能面臨人身自由的限制。

(三)刑事責任

1.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相關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對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破壞行為,后果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

(四)連帶責任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監測機構不僅要為自己的造假行為付出代價,還要對因造假行為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進一步加大了其違法成本。

五、結論:堅守真實,守護生態底線

環境監測數據是污染治理的眼睛,它為我們了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污染治理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據。然而,環境監測造假行為卻如同毒瘤,嚴重侵蝕著這雙眼睛的清晰度和準確性,不僅面臨機構重罰、個人追責、委托方連坐的經濟代價,更可能因環境污染連帶賠償陷入巨額債務,甚至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隨著國家和地方推行終身責任制和全國信用聯網,監測數據造假的僥幸空間正被徹底壓縮。造假的機構和個人將在行業內寸步難行,受到市場的淘汰和社會的唾棄。真實監測,合規操作——既是法律紅線,更是生存底線。只有堅守真實,才能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守護好我們美麗的家園。讓我們共同努力,杜絕環境監測造假行為,讓環境監測數據真正成為污染治理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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