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相較于《2020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增加了一些項目,同時取消了一些項目,但監測項目總數增加了七項,本次新增的項目主要集中在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監測、海水水質自動監測、規?;B殖場自行監測、斯德哥爾摩公約履約成效評估監測、汞公約履約成效評估監測、交通污染專項監測、工業園區專項監測。
從這些新增的項目不難看出未來我國生態環境監測的發展重點,小譜對其中比較重要的項目進行了簡單分析:
1.地下水監測
2020年僅要求對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源保護區地下水進行監測,2021年要求對1912 個“十四五”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地下水監測成為我國環境質量監測重要一部分。
2.海水水質自動監測
2020年海水監測以手工為主,2021年將海水水質自動監測寫入了方案,雖然未對數量和指標做硬性規定,但據此也可預計,海水水質自動監測是未來規劃中的重點考慮方式。
3.國際合作與履約監測
國家合作與履約監測中增加了“斯德哥爾摩公約履約成效評估監測”和“汞公約履約成效評估監測”,這也表示,雖然難度較大但未來履約監測將更多地進入常規監測領域。
4.交通污染和工業園區專項監測
在污染源監測中,2021年新增了交通污染專項監測和工業園區專項監測,由于比較新,主要規定了監測項目,而沒有固定具體監測數量,未來這兩個方向也值得關注。
以上就是本次監測方案同比去年的重要差異點,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的小伙伴也不要急,小譜已把目錄給大家摘錄出來。有想去的小伙伴可以點擊文章底部的閱讀原文即可下載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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