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標準《 水產養殖業 水污染物排放 標準》(DB34/ 4722—2024),編號為DB34/ 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實施。
本文件適用于單個養殖水面10畝及以上的池塘養殖場、設施養殖、育苗場等封閉式水產養殖的 尾水排放 管理。單個養殖水面小于10畝的連片養殖區域尾水集中處理設施尾水排放管理應執行本文件。單個養殖水面小于 10畝的池塘養殖,尾水排放管理可參照本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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