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配式建筑全產業鏈建造活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系統化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與之相匹配。
工程總承包(epc)是國際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推進工程總承包有利于提升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深度,實現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在裝配式建筑項目上,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既是政策的要求,也是行業發展的必然方向。
早在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就提出,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然而截至“十三五”末期,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發展依然處于探索階段,在推動裝配式建筑綜合效益發揮方面起到的作用依然有限。
據記者了解,目前工程總承包模式應用并不多,大多數城市還沒有建立適應工程總承包發展的體制機制,大部分建設單位和工程咨詢機構還不具備工程總承包發包能力,具有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企業數量也不足。另外,即使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裝配式建筑設計與施工也存在“聯而不合”的問題。
在這個背景下,從部分已發布裝配式建筑“十四五”規劃的地區來看,政策大多提到要進一步推廣工程總承包模式??傮w來說,各地具體措施“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是繼續試點,完善相關制度。比如要明確工程總承包各方主體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各環節實施要點,研究制定工程總承包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工程總承包參建各方、各專業間的成果交付、竣工驗收、資料歸檔等相關標準和制度;健全與裝配式建筑總承包相適應的施工許可、分包管理、工程造價、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等制度;推行裝配式建筑建筑師負責制,鼓勵提供全過程咨詢服務。
二是鼓勵轉型,培育工程總承包企業。比如支持大型設計、施工和部品部件生產企業通過調整組織架構、健全管理體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設計、生產、采購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轉型;引導骨干企業提高項目管理、技術創新和資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綜合管理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
三是讓政府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做好“表率”。比如要求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中率先對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試點示范,成熟后再逐步推廣;或明確要求政府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當然,除了制度方面有待繼續探索完善外,在實踐環節遇到的“難點”“堵點”也需要格外關注。
一家央企子公司裝配式建筑相關負責人對記者抱怨,實際操作中他遇到過兩個難題。一是在集團內部,雖然集團是總承包單位,但各個子公司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都是同級關系,財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很多事情協調起來并不是那么容易。二是地方保護主義會削弱總承包單位的話語權,比如該公司與某省級設計院組成聯合體,名義上是由該央企子公司牽頭,但由于當地政府在資金支付流程上有其他規定,導致事實上他們“牽不動”。
可見,讓工程總承包模式更好發揮作用,除了要解決制度、標準等“面上”的問題,也不能忽略企業內部或不同企業之間協調的“里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