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整理了其中5個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梧州市某污水處理廠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
1、案情簡介
2021年7月,梧州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對廣西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日常巡檢中發現,梧州市重點排污單位某污水處理廠的自動監控數據存在異常。經分析,該廠多次不同時間段排水的數據基本一致,不符合污水處理廠正常排水情況。8月17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該廠自動監測站房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廠將廢水總排口的總磷、總氮自動監測設備的測量任務周期設置為99小時(規范要求為2小時),并將廢水總排口的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測設備測量參數由“水樣管”修改為“標樣管”(即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測設備只測量企業放置在設備內的標準溶液,不測量排放的廢水),同時取消“系統按照設置自動周期測試”及“系統自動完成取水”功能(即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測設備不按照系統設置2小時自動采集廢水水樣)。經查,該廠在8月10日、8月16日排放廢水時,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上傳至廣西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的自動監測數據失真。
2、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第四條第(八)項“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規定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該廠作為重點排污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已涉嫌污染環境犯罪。11月26日,梧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廠廠長已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最高判刑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