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點就是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20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為36970.6億元,較上年增加3903.6億元,增長11.8%,占全國財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別為10.2%和3.6%。由此可見,政府采購是促進經濟增長、企業發展的重要推手。
政府采購既可以強化宏觀調控,又可以活躍市場經濟。而各類儀器儀表是公用事業的必要設備,尤其是在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污水處理、教育科研等領域,都少不了儀器儀表的身影。
在疫情沖擊下,許多企業訂單量下滑,政府采購項目能為企業帶來穩定的訂單,同時我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保障采購市場的運行,可以說,政府是很可靠的甲方。
近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其實在今年3月1日,《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就已實施,本次通知則是對《辦法》的有益補充。
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工作,提升《辦法》實施效果。通知提出,加強框架協議采購組織協調、處理好集中采購相關問題的銜接、推動采購需求標準的制定、加強采購方案審核備案管理、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推進框架協議電子化采購系統建設、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
在專用設備方面,通知要求,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框架協議采購方案的審核。嚴禁擴大專用設備特殊規定的適用范圍,要嚴格控制質量優先法的適用,加強對需求標準、最高限制單價以及競爭淘汰率的匹配性審核。
通知還要求框架協議采購要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細化政策執行措施。政府綠色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采購政策原則上在框架協議采購的第一階段落實,第二階段交易不再作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價格扣除優惠政策。
在進口產品管理方面,對檢測、實驗、醫療等專用儀器設備,確有采購進口產品需求的,采購方案中可以就相應的進口產品設置采購包,但第二階段采購人在采購入圍進口產品前,需按規定履行相關核準程序。